江西农业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jsj发布时间:2013-11-21浏览次数:

江西农业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的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结合我校教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选课的界定及开设原则

1、公选课是指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引导学生的个性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而设置的供全校学生自主选修的课程。

2、公选课的开设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素养,加深学生对学科前沿知识的了解,扩大各学科知识的交叉渗透,适应社会对人才的培养要求。

3、公选课应力求小型化、短程化,每门课程总学时一般为20—30学时(总学分不超过1.5学分)。公选课不得跨学期开设。

4、公选课分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进行开设,体育课和专业性较强的课程原则上不作为公选课开设。

5、每位教师每个学期申报的公选课程原则上不超过2门。公选课的授课方式一般以课堂讲授的形式为主。

二、公选课的开设条件

1、具有江西农业大学教学资格的专(兼)职教师均可申请开设公选课。

2、每位教师每个学期最多只能开设2门公选课。

3、凡符合条件的教师必须经相关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在教学网上申请开设公选课。

4、无规范的教学大纲、课程简介、教材(或自编讲义)的课程不得开设。

5、选课学生人数不足40人的公选课,原则上不得开设。

三、公选课的申报、审批及开设程序

1、每学期的第10—11周,教师可申请开设下一学期的公选课。首次开设的公选课及首次开设公选课的教师必须填写《江西农业大学公共选修课开设审批表》(附拟开课程教学大纲、参考教材、讲义等材料),报相关学院审核。

2、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开课条件和教学需求等进行审批。

3、对于没有挂靠教学单位的人员,教务处原则上不直接受理其开课申请。

4、第12—13周,经教务处同意其开设相应公选课的教师,必须及时登陆教学网/教务管理信息系统/网上选课子系统进行公选课的网上开设申请和登记。

5、第14—15周,教务处在教学网上公布下学期拟开设的公选课信息,供学生在网上进行选课。

6、教务处根据学生的选课情况,决定最终开设课程并将教学任务下达到课程管理所在单位。

四、课程管理及要求

1、各教学单位原则上每学期应为本科生开设5门以上公选课,副教授和教授原则上应每学年为本科生开设1门公选课。

2、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开设的公选课的质量管理。各门公选课的主要内容、教学目的及考核方式等信息,教务处将通过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向学生公布。

3、教务处、教学督导组和学院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公选课教学质量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公选课的教学情况进行督查。

4、公选课的任课教师应按必修课的要求组织教学,教务处将通过建立学生信息员制度等途径,全面跟踪公选课的教学质量。

5、公选课的管理采用淘汰制。对教学质量较差的公选课,教务处将视具体情况责令相应课程任课教师进行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将停止该教师开设该门公选课。

五、考勤及考核

1、公选课各教学班的学生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一般不得改选或补选课程。

2、开课三周内,经学生本人申请(申请格式见《江西农业大学公共选修课学生退选申请表》)、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学生可以退选。

3、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上课。因故不能到课的学生,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但必须及时补办)。学生请假必须凭请假条和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由任课教师审批。

4、凡请假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的学生,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

5、凡经任课教师或教学检查人员随机抽查,学生累计达3次以上(含3次)旷课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

6、任课教师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学生严格要求,认真执行考勤制度,并做好考勤记录。任课教师对每个教学班的考勤记录应不少于3次。

7、课程结束考试前,任课教师必须将对学生的考勤记录、退选学生名单、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备案。

8、公选课的教学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课或停课。因特殊原因确需调课或停课者,必须提前一天报本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核,再报教务处备案,并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教学班学生。随意调课或停课者以教学事故论处。

9、对于不负责任、多次违反学校规定的教师,教务处将取消其开设公选课的资格。

六、其它

1、公选课一般安排在第2—7学期进行,每学期每学生选修的公选课不超过2门。

2、公选课考核方式可灵活多样,可采用考查(口试、面试、课程论文、综合设计等)或考试的方式,但应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考核管理制度。

3、公选课的成绩评定实行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制或百分制。

4、公选课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不予补考,不计学分,不计入留级和退学测算门次,但可重新选读。

5、公选课和必修课的教学津贴核算标准相同。

6、为保证公选课的教学质量,在不违背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公选课任课教师可以制订该课程教学、考勤及考核的相关补充规定,并在其公选课相应教学班的第一次课上告知学生。

七、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