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关于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jsj发布时间:2013-11-21浏览次数:

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

关于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纪律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创建“文明有序、奋发有为”文明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社政[2002]9号)和《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宿舍管理实行寝室长负责制

1、寝室长由各寝室自行推选产生,任期一学年,可连任,并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每一学年第一学期第一个教学周为推选期,到期未改选的视为连任。

2寝室长具有对本寝室同学进行组织管理的权利,本寝室同学应当服从本寝室长的管理。

3、寝室长应对本寝室同学的日常行为负责,为第一责任人。学院对同学的奖惩首先尊重该同学所在寝室长的意见,寝室长对本寝室同学奖惩具有一票否决权。

二、宿舍楼内禁止下列行为

1、抛物。(不准向窗外、走廊或楼道上乱倒污水,乱扔果皮及酒瓶、热水瓶等危险之物)。

2、饲养宠物。

3、滋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在楼内溜冰、玩球、跳舞、高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摔瓶子、放鞭炮等)。

4、使用违规电器(空调、电冰箱、洗衣机、电炉、热得快、电热壶、电热杯、电热毯、取暖器、电磁炉等)。

5、违章用电或以不安全方式用电(以非正常方式接电、接拉床头灯、擅自更改变动电路及装置、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家用电器、电线电缆、插头插座组件、在潮湿或易燃环境下接拉临时电源等)。

6、未经批准在宿舍区内从事商业行为(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直销、上门派发推销等)。

7、使用明火(使用酒精炉、烧烤炉、点蜡烛、焚烧废纸杂物等),在宿舍楼内烧煮食物。

8、私自变更、出让、出租、占用宿舍床位。

9、私自另配宿舍钥匙或将宿舍钥匙外借本寝室以外人员。

10、在宿舍内从事生产、制造、实验等影响他人生活、安全的行为。

 

三、宿舍楼内严禁下列行为

1、违法行为。

2、藏有法定违禁物品或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物品、细菌和病毒标本等)。

3、赌博或藏有赌具。

4、酗酒闹事。

5、从事各类宗教活动、迷信活动。

6、有伤风化的行为。

 

四、处罚

以上行为一经发现,寝室长及其他管理人员有权制止或要求改正,并视改正情况或情节轻重报学校有关管理机构给予下列处分。

1、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2、寝室长作为第一责任人未及时批评教育也未向班主任、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受到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者,取消当学年各种评优评先及奖学金参评资格;受至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当学年及第二学年各种评优评先及奖学金参评资格。受处分者系党员的,同时按党纪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开除党籍。

4、班主任作为班级管理第一责任人视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5、直接责任人行为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