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发放和使用,切实帮助我校学生缓解各类暂时性困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缓解我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状况而造成的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三条 学校对临时困难补助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确保临时困难补助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对象为在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学生在校经济困难;
(二)家庭主要成员遭受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如重大伤残,不治之症或死亡等),造成学生在校经济困难;
(三)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所需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造成学生在校经济困难;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状况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即可提出申请。
第三章 补助标准和方式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申报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补助金额,原则上每生每年至多可申请一次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突发重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所需治疗费用较大,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学生及其家庭支付能力,直接影响其在校基本学习生活,给予2000元补助;
(二)学生父母(监护人)突发重病或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其在校基本学习生活,给予2000元补助;
(三)共同生活的其他直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导致死亡或所需治疗费用较大,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给予1000元补助;
(四)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使家庭财产遭受较大损失,造成家庭临时性经济困难,影响其在校基本学习生活,给予500-1000元补助。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补助金额由学校财务部门直接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可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请。
(一)学生本人填写《江西农业大学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至学院;
(二)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
(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将学生申请材料与学院的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学院公章)报至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处务会研究确定临时困难补助金额。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不影响学生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补助或取消其获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补助金额。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在生活中有高消费或铺张浪费行为;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思进取;
(四)存在违纪违规行为;
(五)其他违规使用补助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2024年7月29日印发 )